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为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教学保障部门及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在教学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实施和保障等方面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教学效率损失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三类:
(一)教学类
(二)教学管理类
(三)教学保障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参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差错的范围
(一)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课程教学日历;
(二)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1次;
(三)上课迟到、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
(四)上课(监考)时抽烟或穿背心或穿拖鞋
(五)擅自代他人上课;
(六)违反规定,不参加监考前培训、不按要求布置考场、在考场内吸烟、聊天、看书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七)一份试卷中出现1处命题错误或5处及以上文字错误(外文以1个单词记1处);
(八)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成绩;
(九)未按正常程序征订教材或擅自更换教材;
(十)经批准的调停课,没有及时通知老师或学生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十一)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学生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资料;
(十二)预订教材没有订到又没有在1周内通知相关学院(部)或教师;
(十三)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教学事故的失误或差错。
第五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务处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差错及事故的举报。
(二)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现者、知情者、责任人等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或教务处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差错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教学事故应由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为主查清事故有关情况,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见附件二),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报送至教务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应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四)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最终认定,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或相关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后报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
(五)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负责人1人、学校教学督导室成员1人、人力资源处成员1人、纪检监察室成员1人、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1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六)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类型和等级进行认定,并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核定,做出处理决定。
(七)各级领导对本部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教学工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对发现的教学责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六条 对教学差错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由学校行文通报批评,由人力资源处进行相应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标准岗位工资的10%。
2.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标准岗位工资的20%。
3.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一次性扣发月标准岗位工资的50%。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任人,给予岗位解聘。
4.教学差错给予差错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及以上处理并记录在案。
(二)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年内发生过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年终考核不能为优,其中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其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二次作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第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五)一学期内3次教学差错累计成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六) 对教学管理及保障事故的认定如无法确定主要责任人,则由相关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该责任,其处理参照以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附件三)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教学委员会进行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职员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湘外经教字[200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附件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
附件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通知书
教务处
二○一三年五月
附件一: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A、教学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等级 |
A1 |
教师上课迟到、随意离开教学场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
一般 |
A2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表安排的时间、地点 |
一般 |
A3 |
上课(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而导致教学中断 |
一般 |
A4 |
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3000元以下的损失 |
一般 |
A5 |
未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压缩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提前2学时以上结束课程教学 |
一般 |
A6 |
命题老师A、B两套试卷重复率或与同类试卷重复率 30%以上 |
一般 |
A7 |
考核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或统分(登分)错误的比例超过5% |
一般 |
A8 |
监考人员迟到、随意离开考场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 |
一般 |
A9 |
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
严重 |
A10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随意离开教学场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 |
严重 |
A11 |
未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压缩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提前4学时以上结束课程教学 |
严重 |
A12 |
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损失 |
严重 |
A13 |
指导教师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指导不到位,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课程设计出现严重抄袭现象,抄袭篇幅达60%以上,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
严重 |
A14 |
强行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
严重 |
A15 |
命题老师A、B两套重复率或与同类试卷重复率 40%以上 |
严重 |
A16 |
遗失学生试卷 |
严重 |
A17 |
考核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或统分(登分)错误的比例超过10% |
严重 |
A18 |
监考人员迟到、随意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 |
严重 |
A19 |
监考不负责任,有明显的舞弊行为未及时发现,而被巡考员查到或事后被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
严重 |
A20 |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答题卡 |
严重 |
A21 |
在课堂中宣扬或散布不健康、不利团结或不利国家、社会、学校稳定和发展的言论 |
重大 |
A22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随意离开教学场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
重大 |
A23 |
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缺课或请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
重大 |
A24 |
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课堂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大伤害,或造成财产5000元以上的损失 |
重大 |
A25 |
未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含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擅自压缩教学内容或减少教学时数,提前6学时以上结束课程教学 |
重大 |
A26 |
命题老师A、B两套重复率或与同类试卷重复率 60%以上 |
重大 |
A27 |
考前泄露试题,导致重考;考试命题(制卷)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造成考试延误或中断 |
重大 |
A28 |
考核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或统分(登分)错误的比例超过20% |
重大 |
A29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评分,随意扣、送分或随意对考分进行处理或弄虚作假 |
重大 |
A30 |
监考人员迟到、随意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或无故缺席 |
重大 |
A31 |
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事故 |
一般/严重/重大 |
B、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等级 |
B1 |
教学管理人员在核报教师课时时,擅自增加或减少5课时以内(含5课时) |
一般 |
B2 |
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
一般 |
B3 |
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室管理不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 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
一般 |
B4 |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报修有关教学设备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一般 |
B5 |
未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材料、数据,造成不良后果 |
一般 |
B6 |
因教材征订不及时,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10%以上 |
一般 |
B7 |
实验耗材计划未能及时上报下达,影响教学进程 |
一般 |
B8 |
教学管理人员在核报教师课时,擅自增加或减少5课时以上20课时以内(含20课时) |
严重 |
B9 |
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 |
严重 |
B10 |
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室管理不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 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 |
严重 |
B11 |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数据,因误报、漏报或拒报,造成严重后果 |
严重 |
B12 |
对学生各种证书、证件、存档材料管理不严,造成错发或丢失,产生不良后果 |
严重 |
B13 |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
严重 |
B14 |
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
严重 |
B15 |
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严重 |
B16 |
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
严重 |
B17 |
教学管理人员在核报教师课时,擅自增加或减少20课时以上 |
重大 |
B18 |
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20分钟以上 |
重大 |
B19 |
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室管理不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20分钟以上 |
重大 |
B20 |
教学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停课或变相停课 |
重大 |
B21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 |
重大 |
B22 |
篡改学生原始成绩 |
重大 |
B23 |
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事故 |
一般/严重 /重大 |
C、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等级 |
C1 |
事先无通知,在教学(含考试)时间内停电、停水,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
一般 |
C2 |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接送车辆晚点,致使教学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 |
一般 |
C3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
一般 |
C4 |
教室内黑板、灯管、电源插座等损坏,报修后2个工作日内未修复 |
一般 |
C5 |
教学仪器设备在已报修的情况下,1周内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一般 |
C6 |
教材采购部门因采购不及时,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5%以上 |
一般 |
C7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 |
严重 |
C8 |
教室内黑板、灯管、电源插座等损坏,报修后5个工作日内未修复 |
严重 |
C9 |
教学用品预订、采购、供应不及时,或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严重 |
C10 |
教学仪器设备在已报修的情况下2周内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严重 |
C11 |
教学条件建设未能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严重 |
C12 |
教材采购部门因采购不及时,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10%以上的 |
严重 |
C13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妨碍正常教学 |
严重 |
C14 |
擅自外借、挪用、处理教学仪器设备 |
严重 |
C15 |
值班人员未能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20分钟以上 |
重大 |
C16 |
教室内黑板、灯管、电源插座等损坏,报修后5个工作日以上未修复 |
重大 |
C17 |
教学仪器设备在已报修的情况下2周以上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重大 |
C18 |
教材采购部门因采购不及时,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10%以上的 |
重大 |
C19 |
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的事故 |
一般/严重/重大 |
附件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处理单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第 周 星期
当事人 |
姓名 |
职称(职务) |
||
单位 |
|
|||
当事人陈述(必要时可另附纸) |
签名: 年 月 日 |
|||
调查情况记录(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填写) |
签名: 年 月 日 |
|||
部门核实及处理意见 |
□教学差错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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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认定意见 |
□教学差错 □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教学 校长意见 |
主管教学校长: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处 处理结果 |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存留人力资源处、当事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备案。
附件三: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教学差错及事故通知书(存根)
事故编号: 事故责任人: 责任人单位:
事故主要情况:
签发单位:
签发人签字: 事故责任人签收: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教学差错及事故通知书(第 号)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 时至 时由于
,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属于 教学事故。按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1、
2、
3、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