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文件要求,实现建设“百年涉外,一流涉外”的战略发展目标,强化质量意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监督与保障教学质量,服务教师发展与学生成长,引导与提升教学水平。主要任务是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教学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反馈,对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动态跟踪、监控与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措施,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接受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二级学院领导并在本学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学院审核,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并发放聘书。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中途终止任期;无故不履行职责者,也可中途解聘。需要补充教学督导员可按第五条进行。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受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思想修养好,坚持立德树人,具有丰富的教学经历和经验,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3.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初任年龄不超过65岁。如遇特殊情况,年龄和职称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人数根据师生规模确定,最多不超过4名。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同时为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与待遇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对全校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各类会议,协调日常事务,指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等。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对本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一)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作好听课记录,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4节。
(二)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三)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师教案、毕业论文、试卷、实践教学等情况,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五)认真研究、总结教学管理和督导工作,定期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报送督导工作简报。
(六)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学院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履行相应职责、完成规定任务的,教学督导组组长按每周6课时折算教学工作量,其他教学督导员按每周4课时折算教学工作量;参加学校组织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紧密联系和配合,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督导记录考核制度。教学督导工作记录要有案可查。教学督导员在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要认真做好记录,确保评价客观、公正;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存档,以备查阅。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每月将督导情况汇总报送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总结和评价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布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定期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安排和总结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督导工作条例即行废止。